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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招生章程
编辑日期:2016/6/7  作者:招生办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7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0861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  邮政编码:510650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  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自主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与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接触,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在转段选拔考核、录取期间负责对招生工作监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转段考核专业、计划及对口中职学校

原试点招生专业名称及代码

调整后新专业名称及代码

学制

计划

对口中职学校

对口中职专业名称(含代码)

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520105

智能交通技术运用(600201

2

30

广东省交通运输高级技工学校

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0203-4)

计算机网络技术(590102

计算机网络技术(610202

2

40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090500)

20

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090500)

软件技术(590108

软件技术(610205

2

40

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计算机应用(09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590201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610101

2

30

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

10

广州市花都区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

汽车运用技术(520104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600209

2

20

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082500)

40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082500)/汽车制造与检修(051700)/汽车车身修复(082600)/汽车整车与配件营销(082800)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520108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600202

2

30

广东省交通运输高级技工学校

公路施工与养护(0410-4)

30

广州市市政职业学校

市政工程施工(041200)

物流管理(620505

物流管理(630903

2

40

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物流服务与管理(121900)

20

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物流服务与管理(121900)

合计

350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

2014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读,符合粤教职函〔201452号和粤教高函﹝201443号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及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第十六条 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1.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3.省(厅)局级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行政(厅)局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第十七条 各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要求:

 

专业

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发证机构

等级

智能交通技术运用

维修电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计算机网络技术

办公软件应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图形图像应用处理制作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局域网管理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软件技术

办公软件应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图形图像应用处理制作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电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级

微机安装调试与维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汽车修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维修电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营销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配件销售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营销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维修钣金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维修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汽车钣金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二手车鉴定估价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施工员(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中级

质量员(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中级

材料员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中级

资料员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中级

测量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工程测量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CAD绘图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公路养护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物流

管理

物流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电子商务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办公软件应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采购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图形图像应用处理制作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网页制作操作员(flash)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营销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劳动保障协理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商务策划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企业信息管理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秘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证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机关

中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须在中职学段毕业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

 

第六章     考试科目及形式

 

第十九条  转段选拔考核以学校人才培养选拔要求为依据,以综合素质、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为重点,主要考核学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中职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中职学校与学院培养目标、人才定位和专业课程的有机衔接。

我校和各对口中职学校将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推荐、选拔,择优录取。基本方案是:由中职学校采用“课程综合成绩+操行成绩”的方法进行推荐;学院采用“课程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选拔。具体如下:

1.各中职学校在学生第四学期开学后,组织各专业学生自愿报名,填写相关资料,经中职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推荐、选拔。

2.“课程综合成绩”由中职学校教学部门根据学生第一、二学年各课程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包括综合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总分为100分。

3.“操行成绩”由中职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评定,根据学生第一、二学年在校表现及在各类比赛中的获奖情况综合评定,总分为100分。

4.“课程综合成绩”和“操行成绩”的评定方法由各中职学校制定,由学院确认后向中职学校全体师生公示(建议“课程综合成绩”的权值为0.8,“操行成绩”的权值为0.2),并以此作为中职学校推荐考生的依据。

5.中职学校将试点专业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操行成绩”按权重折算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高职院校招生计划的1.5倍的比例,择优推荐参加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推荐方案应面向中职学校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通过公示的推荐学生才能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6.“专业技能测试”由学院于第四学期末(56月)在对口中职学校中开展实施。成立各专业技能测试工作小组,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场地内完成测试。技能测试工作小组专家根据学生的动手能力、熟练程度、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分。专业技能测试总分为10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六公开”和“六不准”,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生成绩总分,即“课程综合成绩”(根据学生第一、二学年各课程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由中职学校提供,我校认定,权重为0.4+“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权重为0.6)的总分排名,按专业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录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免试

试点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由试点高职院校会同中职学校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于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以免予参加高职院校考核,就读高职院校相对应专业。

第二十三条 录取审核备案。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按“课程综合成绩”+“技能测试成绩”累计总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暂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将发预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含预录取名单,需注明)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学生应在高职院校报到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否则注销其高职录取资格(此条款须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持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同时须提供转段考核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我校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换取正式录取通知书用以办理报到注册,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将不发正规录取通知书,并注销其高职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中职学校负责组织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于2016年高考报名期间在中职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招生办(考试中心)申领高考考生号,派发给学生并参加高考报名。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我校转段选拔考核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物流管理专业为5250/年;其他专业为6410/年;住宿费标准:一级公寓(含引资公寓)1000-1500/年;普通公寓650-750/年,按实收取。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招生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020-87025345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jsc@gdcp.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236028

传真:020-37236028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http://zs.gdcp.cn

三二转段报名网址:http://gdcpzs.university-hr.cn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分别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方案》、《2016年各专业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实施方案》等实施选拔考核。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